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36號
SCDM,113,單禁沒,136,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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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497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家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97公克),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2項之罪,是第一、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毒聲字第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3年7月1日執行完畢,並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1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等附卷可稽。至於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97公克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 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 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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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