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3年度,52號
SCDM,113,交訴,52,2024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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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義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楊義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義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之公共危險,所處刑罰依刑法 第41條之規定,得易罰金,因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依判決全旨觀之,顯係誤寫,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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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