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鄭吉雄(即鄭敏弘之繼承人)
鄭吉義(即鄭敏弘之繼承人)
鄭吉祥(即鄭敏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聲請人欄位均應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附表:
聲 請 人 鄭吉雄(即鄭敏弘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 鄭吉義(即鄭敏弘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2樓 鄭吉祥(即鄭敏弘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