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44號
PCDV,113,除,444,202409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直達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玉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板新分行 113年3月25日 2,246,392元 CL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直達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