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俊宇
被 上訴人 趙紋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