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27號
PCDV,113,重訴,327,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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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江㤢岭即江燕萍

何宜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被 告 江盛昌
江盛熙

江彥德
江寶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寶華
被 告 林孝杰

林靜怡
江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5日下午2時15分許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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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