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陳春生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陳賴霞(即陳義正之承受訴訟人)
陳東波(即陳義正之承受訴訟人)
陳東榮(即陳義正之承受訴訟人)
陳水生(即陳義正之承受訴訟人)
陳立凱(兼陳義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件所示附圖,有與原本不
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