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反 訴 原告 郭碧金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複 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反 訴 被告 梁雅琴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
年8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當庭交付反訴原告,有113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