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23號
PCDV,113,重家繼訴,23,2024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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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劉寶雲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汪詩蘋

汪詩

汪韞維

汪定謙

上二人之共同
法定代理人 汪大慶

林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第1頁第29行關於「被繼
承人鄧琴」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汪新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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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