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3年度,560號
PCDV,113,護,560,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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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C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3個
月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母B於民國111年2月1日因不滿案父C感情
一事揚言殺子,並於案父家中服用安眠藥企圖自殺。本件追
蹤輔導期間,案父母經常發生肢體衝突,且無法說明受安置
人受傷(右腳踝處瘀青、雙肘及雙膝各一處點狀傷痕、頭皮
處疑似瘀青痕跡)原因及時間,相處親屬亦未能遵守安全協
議妥適照顧受安置人遠離案父母情感紛爭,為維護兒童安全
及權益,聲請人已於111年3月18日19時30分起將受安置人予
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至今。考量現受
安置人受照顧狀況穩定,案父甫於111年8月出獄至今與案母
兩人並無穩定工作,數度因感情、經濟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
,且多次因爭執及衝突未出席親職教育課程,低度配合相關
處遇計畫,兩人於112年6月2日離婚後,由案母單獨行使受
安置人親權,案母現懷孕,再度與案父同住,兩人持續發生
肢體衝突,案母自覺無法照顧受安置人,相關親屬亦未能針
對受安置人提出妥善的照顧計畫,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尚不
宜返家,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爰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
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
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
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
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
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
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
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
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
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
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2項
  、第5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安置人係未滿12歲兒童,受安置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
力,案父母陷於感情問題難信任彼此並常有衝突發生,無法
將受安置人放在優先順位,案祖母表示無力協助照顧受安置
人,亦無其他親屬照顧資源,故聲請人於111年3月18日將受
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
置迄今等情,並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70號民事裁定影本
、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
、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10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
為證。
(二)受安置人現為2歲8個月,其體重較同齡孩童輕,對於食物渴
求度低,113年5月28日已由土城醫院兒科巡迴醫師評估受安
置人之體重與身形,建議定期追蹤其體重是否影響其發展;
113年6月26日亦由幼兒專責醫師評估,其評估同土城醫院巡
迴醫師;經主要照顧者觀察至今,受安置人現階段發展並無
明顯狀況;受安置人各方面發展符合常模,語言發展方面很
會仿說,在生活自裡方面,現受安置人吃完飯能遵從指示將
碗拿至廚房水槽,亦會將每日脫換的衣物主動丟進洗衣籃中
,評估發展良好;現主要依附對象為寄養媽媽,平常多要寄
養媽媽餵食,也依偎在寄養媽媽旁邊,安置適應狀況良好。
案父現年28歲,曾於111年5月26日因為詐欺、偽照文書案入
監服刑,於111年8月13日出獄,多從事工地臨時工,工作狀
況不穩定;案母現年20歲,於113年8月起與案父共同搬至臺
北市文山區租屋區住,現亦會與案外祖母共同從事清潔工作
,惟經與網絡單位核對案母現況,案母工作狀況仍不穩定。
案父母於111年1月結婚,兩人常因感情問題起衝突,彼此亦
曾因感情不睦在外結交其他伴侶,多次發生親密關係暴力,
112年6月2日兩人在激烈爭吵及衝突下正式離婚,然隔兩天
案父又至案外祖母家將案母勸回共同生活,兩人先後於112
年6月21日、7月24日、8月19日、10月25日、11月24日、113
年5月1日、5月30日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之肢體衝突,現親密
關係矛盾且衝突;案母與案父共育有受安置人及案妹,兩人
皆由本局予以保護安置至今。案母對於受安置人的照顧想法
隨著與案父的關係而起伏不定,難聚焦討論受安置人照顧事
宜,對於社工提出受安置人及案妹出養之可能,案母尊重社
工安排無意將受安置人、案妹留在身邊照顧;案父曾向諮商
師表示其知悉無力照顧受安置人,但無法對社工說出口,評
估案父母對受安置人未有明確照顧計畫。聲請人將委任律師
協助提起停止案父母親權之聲請,並追蹤訴訟進度再行評估
出養轉介可能。本件介入迄今案父母互動關係不佳,親職態
度被動,相關親屬亦未有顯著照顧功能,現階段受安置人尚
不宜返家,是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
足以進行有效保護,爰准聲請人之聲請,依首開規定裁定准
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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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