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周佳臻 指定送達: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二段44訴訟代理人 梁雅晴 被 告 陳周玲珠 林清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江怡貞 被 告 謝馥禧 陳珍郎 陳怡蒨 陳珍彥 李秀蓮 李繼隆 李秀芬 李秀玲 李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