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丁唯敏
訴訟代理人 戴羽晨律師
陳英友律師
湛址傑律師
被 告 戴茨蓓
訴訟代理人 涂昆源
被 告 陳衍霖
游美珠
許正富
李成岸
李建國
賴民雄
陳清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戴茨蓓、李成岸、陳清偉、陳衍霖、游美珠、許正富、李
建國、賴民雄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被告戴茨蓓、李
成岸、陳清偉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被告陳衍霖、游美珠、
許正富、李建國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被告賴民雄自民國11
3年6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戴茨蓓、李成岸、陳清偉、陳
衍霖、游美珠、許正富、李建國、賴民雄如各以新臺幣2萬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戴
茨蓓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被告陳衍霖、游美
珠、許正富、李成岸、李建國、賴民雄、陳清偉應給付原告
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嗣於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其聲明減縮利息
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311 頁)。此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衍霖、李成岸、李建國、陳清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
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8年起即在臺北市西門町「鳳凰歌廳」
擔任歌手。新冠肺炎肆虐期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1
0年5月13日新聞稿中載有「指揮中心進一步表示,案1203(
即獅子王)群聚相關個案中,......曾至臺北市萬華區茶藝
館活動」等語,顯見衛福部曾對民眾公開報導稱:已經確診
之獅子王(即1203確診者),曾在萬華茶室活動。而原告僅係
鳳凰歌廳之單純歌女,並非可受公評之人,且其身邊亦無伴
隨可受公評之事,被告等人卻故意虛構原告在「阿公店上班
」及原告與「確診之獅子王接觸5 次」等內容,於其等臉書
社群網頁,張貼如附表所示影片及文字,致原告之名譽權受
有嚴重貶損。縱被告欠缺故意,然被告未經相當查證,即在
其等臉書上轉傳張貼該不實之「原告在萬華阿公店上班」之
謠言,並將原告與「確診之獅子王接觸5 次」之謠言相連結
,亦屬過失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
規定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戴茨
蓓應給付原告60萬元;被告陳衍霖、游美珠、許正富、李成
岸、李建國、賴民雄、陳清偉應各給付原告30萬元,及均自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戴茨蓓辯稱:伊為一介文人,自懂事開始寫童詩,至今
已於數十年,創作已達數十萬篇。伊常在網路各社群平台藉
詩詞抒發情感或針砭時事,以撫慰人心及闡揚社會善良風氣
,詎竟遭原告一再以低俗不堪之污言穢語曲解詩意,對伊而
言係畢生莫大羞辱。110年6月19日伊收到伊姊Line影片訊息
伴隨文字「原來阿公店60幾歲辣媽就是這位,魅力未減,才
讓獅子王連續5天都來捧場」,因當時阿公店是新冠肺炎最
嚴重的社區感染場所,為時下最熱門的議題,故伊隨即擷取
該訊息置於FB,藉詩詞抒發萬華傳統阿公店之風月文化。伊
與原告素昧平生,當時念頭甚至認為影片中人是否真實存在
均不得而知,難認伊有何明知本案影片及文字為不實,卻基
於貶損原告之社會地位或名譽為散布貼文之故意。又原告
對伊及其他被告提起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等刑事告訴,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偵字第36754
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
2年度上聲議字第2750號處分書駁回其再議確定。懇請鈞院
考量當時之社會氛圍、比例原則,與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
釋文及協同意見書,並體察民情,為最適切之判決等語,其
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游美珠辯稱:伊純粹以欣賞態度轉傳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
影片及文字,沒有其他用意,只是單純分享,欣賞原告歌聲
而已,伊不認識原告,伊不知道原告是否真的是與獅子王相
處之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許正富辯稱:伊不知道原告是否真的是與獅子王相處之
人,伊轉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影片及文字,只是單純欣賞
而已 等語。
㈣被告李成岸辯稱:伊不認識原告,伊分享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
影片及文字,是認為原告唱歌不錯,伊不知道原告是否真的
是與獅子王相處之人,伊只是純粹分享等語。
㈤被告賴民雄辯稱:伊只是覺得原告舞跳得不錯,才會張貼如
附表編號10所示之影片及文字等語。
㈥被告陳清偉辯稱: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影片是伊轉貼,其下
貼文是伊所寫,伊是以欣賞、讚美的角度寫下該文字,伊不
認識原告,沒有什麼證據讓伊相信影片中之原告就是與獅子
王相處之人,那時候新聞很多,伊才說是傳言中等語。
㈦被告陳衍霖、李建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與
刑法之誹謗罪並不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
參照)。次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
,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
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
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
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
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下稱釋字
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
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
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
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
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
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
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
,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
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
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
;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
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
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
者,即不具違法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
決參照)。準此,行為人所為事實陳述之言論,倘其無法證
明內容為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無從認其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自非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如有損及他人名
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
㈠110年新冠肺炎高峰期間,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每日會
定期宣布新冠肺炎感染者之足跡提醒民眾注意,於110年5月
13日指揮中心公布之其中一名染疫者為前獅子會會長,因其
足跡曾前往萬華地區之茶藝館(俗稱茶室、阿公店)活動,
造成群聚染疫確診事件,而遭媒體廣為報導,並戲稱該染疫
者為「獅子王」,此為當時眾所周知之事實,且有當時相關
報導附卷可稽, 合先敘明。
㈡被告等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等臉書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影片及文字之事實,有原告所提被告等人臉書貼文內容及影片光碟為證(見本院卷第139至177頁),被告復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審諸附表編號1甲部分及編號5至11所示張貼內容為原告唱歌影片,並在該影片上方或下方貼文或轉貼文稱:「阿公店60幾歲辣媽就是這位,魅力未減,才讓獅子王連續5天都來捧場」、「原來萬華阿公店60歲辣媽就是這位,在紅包場有駐唱,魅力未減,才讓獅王連5天都來捧場」、「60歲辣媽跳舞還超專業,獅子王5天多來捧場」、「傳言中,萬華阿公店,60歲辣媽就是這位,才讓獅子會的會長,獅王連5天都來捧場」,顯係指稱影片中之原告有在上開染疫之前獅子會會長(獅子王)所前往之萬華地區茶室(阿公店)工作,核該內容非單純提出個人主觀見解、評論或價值判斷,乃具有可證明性之事實陳述。而在茶室、阿公店工作之女子,依一般社會通念係從事傳統情色行業之陪酒女待,且一般人對從事該行業者,多持鄙視態度,是上開內容足使閱覽者產生原告係從事情色業之負面觀感,而足以貶損原告之個人聲譽、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舉證證明其所言「原告有在萬華阿公店工作」乙詞為真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惟被告就此均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並參以證人陳春華到庭證稱:伊是原告助理,原告是歌手,在西門町歌廳駐唱,不曾在萬華茶室上班等語(見本院卷348、349頁)及被告等人之前開辯解,堪認被告等人就「原告有在萬華阿公店工作」之相當真實性,全然未盡任何查證義務,僅人云亦云依轉傳即率爾張貼其等臉書。準此,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就附表編號1甲部分及編號5至11所示張貼內容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當屬有據。
㈢至原告戴茨蓓在其臉書張貼如附表編號1乙部分、編號2至4所
示之內容,經核乃屬其個人之詩詞創作,且細譯該詩詞文義
亦僅為其表達其對萬華茶室風月文化之個人主觀意見及評論
,未見有對原告或特定人加以指摘,顯未涉及事實之陳述,
依前開說明,難認對原告之名譽權有何侵害,是原告請求該
部分之非財產上損害,不能准許。
㈣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
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
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
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為歌
廳駐唱歌手,無固定收入;被告戴茨蓓為大學畢業,現職自
由業,目前無收入;被告陳衍霖為二三專畢業,從事保全管
理業;被告游美珠為國中畢業,在公司行號工作,月薪約3
萬元;被告許正富為國中畢業,現從事不固定之散工,月薪
約1、2萬元;被告李成岸為高中畢業,現從事紙業,月薪約
3萬多;被告陳清偉為碩士畢業,目前已退休,月領退休金1
萬5,000元;被告賴民雄為國小畢,經濟來源為種菜賣菜,
業據兩造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42、221頁),暨參酌本院
依職權調取兩造111、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所示渠等財產所得狀況(另置於限閱卷),並兼衡被告
在其等臉書上所張貼內容對原告名譽權損害程度,及原告所
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之非財產上
損害各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礙難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各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被告戴茨蓓、李成岸、陳清偉自113年6月4日起(見
本院卷第211、221、227頁);被告陳衍霖、游美珠、許正
富、李建國自113年6月16日起(見本院卷第215、217、223
頁,起訴狀繕本於113 年6月5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依法
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3年6月15日發生效力);被告賴
民雄自113年6月5日起(見本院卷第225頁),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判決所命被告
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被告
戴茨蓓及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暨聲請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
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被告 發文或留言時間 被告臉書暱稱 張貼內容 1 戴茨蓓 110年6月19日下午3時21分許 Camellia Tai 甲部分: (張貼原告唱歌影片)並其上貼文稱:阿公店60幾歲辣媽就是這位,魅力未減,才讓獅子王連續5天都來捧場。 乙部分: 其下另貼文: 流連萬華茶室旁,(歲月披星興未央) 各自忙碌抹紅妝; (歌舞廳中醉態狂) 霓虹處處炫目光, (寂寞夜裡令人慌) 醉醒方知夢一場。 (無根思緒總徬徨) 阿公店藏身弄巷, (辣媽風情髮生香) 多少等候在身旁? (眼見女子皆豪放) 曠世嗤貧不笑娼, (袖盈暗香逸八方) 風姿搖曳會情郎。 (只願繚繞是目光) 騷首弄姿髮生香, (發撩人意態狂) 窈窕身材俏模樣; (露白搖紅似脫妝) 暗香自溢霓燈旁, (小妝樓裡玉人藏) 一擲千金慨而慷。 (夜夜銀兩買情狂) 酒後昏沉心嚮往, (畫伏夜出是目光) 孤獨老者夜心慌; (築夢而來為徬徨) 辣媽風情秀泳裝, (風流雅士醉心房) 一夜情挑亦瘋狂。 (纏綿悱惻有多長) 2 戴茨蓓 110年6月19日下午3時54分許 山茶花 徐娘半老擺風騷, 逐浪凌波醉步搖; 笑靨如花迎遠客, 尋常扭起美人腰。 淡月疏星對影寥, 走馬看燈明月照; 夜靜星霜魂黯銷, 曲終人散殘夢遙。 3 戴茨蓓 110年6月20日下午1時25分許 山茶花 看似赤裸無內裡,引醉微暈不聲息; 溫柔懷裡誰知意?萍聚一時為情迷。 杯中香茗盪漣漪,茶樓花女笑咪咪; 風流夜殿兩相依,一曲情歌月迷離。 4 戴茨蓓 110年6月20日下午1時26分許 山茶花 銘記在心蜜月期,柴米夫妻不能棄; 天長地久不能移,百歲老人古來稀。 鴛鴦戲水始不離,相隨形影兩依依; 儷影雙雙映河堤,相伴終生比翼棲。 5 陳衍霖 110年6月22日上午8時53分許 陳衍霖 (張貼原告唱歌影片),並其上貼文稱:萬華阿公店60歲辣媽就是這位,才讓獅子會的會長.獅王連5天都來捧場...! 6 游美珠 110年6月22日下午5時20分許 游堉榛 (張貼原告唱歌影片),並於其上貼文稱:萬華阿公店60歲辣媽就是這位,才讓獅子會的會長.獅王連5天都來捧場……! 7 許正富 110年6月25日上午9時46分許 許太子(肉燥) (張貼原告唱歌影片),並在其下轉傳游堉榛上開貼文 8 李成岸 110年6月25日下午8時49分許 李成岸 (張貼原告唱歌影片),並在其下轉傳游堉榛上開貼文 9 李建國 110年5月26日下午9時40分許 Neo Lee (張貼原告唱歌影片),並在其下貼文稱:原來萬華阿公店60歲辣媽就是這位,在紅包場有駐唱,魅力未減,才讓獅王連5天都來捧場…… 10 賴民雄 110年6月19日下午6時49分許 賴民雄 (張貼原告唱歌影片),並在其下貼文稱:60歲辣媽跳舞還超專業,獅子王5天多來捧場 11 陳清偉 110年7月2日上午8時49分許 陳清偉 (張貼原告唱歌影片),並在其下貼文稱:傳言中,萬華阿公店,60歲辣媽就是這位,才讓獅子會的會長,獅王連5天都來捧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