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87號
PCDV,113,訴,1687,202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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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87號
原 告 許世煌
被 告 杜佳臻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為成年女子,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辦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時為22歲。
被告於112年1月20日經網路交友認識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澤
澤」之人(下稱「澤澤」)。被告於112年1月20日至同年月
24日即被「澤澤」追到,成為網路男女朋友。被告於112年2
月6日將系爭帳戶及密碼交付給「澤澤」,原告則於112年2
月7日前某日遭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為由向原告詐
騙,致原告陷於錯誤,依其等指示於112年2月7日匯款新臺
幣(下同)60萬元至系爭帳戶。本件被告為成年人,明知將
系爭帳戶交給其實際不知悉年籍之人,即有為利用作為違法
使用之認識,仍於112年2月6日將系爭帳戶交給剛認識且不
知悉年籍之「澤澤」,主觀上即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幫助犯
罪。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1條規定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㈡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輔畢業剛踏入社會,社會智活經驗
及判斷力均屬有限,加上當時毫無任何認戀愛經驗,因而遭
詐騙集團利用感情詐欺而受騙交付帳戶、密碼予他人,即被
告亦為被害人。本件兩造為不相識之陌生人,對原告不負一
般防範損害之義務,於此情況下,難認被告有何違反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亦難苛以對於保管自己帳戶之提款卡等物
品應有之注意義務之過失情形,即被告並無過失,故不對原
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退步言之,便給認被告需負賠
償責任,因本件原告亦為成年人無端遭詐騙集團騙走款項,
就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應自負
99%過失責任。
 ㈡原告遭詐騙存入系爭帳戶之金額,均遭詐騙集團取走,被告
並未獲得任何款項,且兩造間無任何指示關係,被告僅單純
第三人,難認有何不當得利。
 ㈢併為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項:
 ㈠被告(00年0月生)於111年7月19日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辦系爭 帳戶使用,嗣於112年1月20日經網路交友認識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澤澤」之人。被告於112年1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即被 「澤澤」追到,成為網路男女朋友。
 ㈡被告於112年2月6日將系爭帳戶及密碼交付給「澤澤」,原告 則於112年2月7日前某日遭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為 由向原告詐騙,致原告陷於錯誤,依其等指示於112年2月7 日10時40分原告匯入60萬元(匯入後系爭帳戶餘額為65萬元 ),之後依序於同日10時44分轉出30萬元;同日10時45分轉 出34萬9000元;同日12時56分轉出27萬5000元。即本件原告 所匯入60萬元,已於同日經提領一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567號偵查卷全卷 (下稱偵查卷),有系爭帳戶明細附卷可佐。
四、原告主張:於本件詐騙事故發生時被告既為成年人,竟任意 將其所有系爭帳戶及密碼交給姓名、年籍不詳之「澤澤」使 用,其行為即構成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幫助詐欺,應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等語。被告 則以:被告是因遭詐騙集團利用感情詐欺致受騙交付系爭帳 戶、密碼予他人,而非無故將系爭帳戶、密碼告知無關第三 人,本件被告亦為被害人,並無幫助詐騙集團成員之故意等 語置辯。此部分應由原告就被告基於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幫助詐欺致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事實,負 舉證之責。
 ㈠關此部分,經依原告聲請調取偵查卷核對結果:  ⑴被告於偵查中就其遭感情詐欺過程,乃陳稱:系爭帳戶係 其於111年7月19日申請,用來做薪轉帳戶,其於112年1月 20日在交友軟體認識「澤澤」,雙方使用LINE密集聊天, 也有用LINE通電話,對方承諾會到臺北找其一起生活,並 於112年2月6日提到其任職的鼎順證券公司有個專案,需 要找很多客戶入資,想要透過這個專案賺錢,惟公司規定 要找客戶投資,就借系爭帳戶投資。被告基於信任,就把 系爭帳戶借給對方(只有告知帳號,系爭帳戶沒有存摺只 有提款卡,被告也沒有把提款卡交出),並用LINE告知網 銀帳號密碼。被告發現可能有人頭帳戶的問題後,有去萬



華分局西門派出所報案,當時帳戶還沒被警示,伊有先打 電話停止使用網路銀行,並在112年2月13日親自去銀行註 銷此帳戶等語,並提出被告與「澤澤」間之LINE對話紀錄 及被告與「鼎順-客服」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  ⑵觀諸偵查附卷附被告提出其與「澤澤」間之LINE對話紀錄: 於112年1月20日,「澤澤」:「你22對吧」、「喜歡哥哥 齁我是小哥哥」、「都在高雄」、「有去台北出差過工作 調職要升級了哈哈」、「希望過去你還在而不是我一個人 」、「還不一定我最近是公司案子指派的負責人等案子結 束了才會上去」、「當然越早越好可以趕快見你」、「客 戶很煩還好有你不熟悉欸讓你帶我逛」、「你不好好照顧 自己我就不理你」....於112年1月21日,「澤澤」:「寶 貝我我晚一點再打給妳好嗎我現在要去主管家拿資料」.. .,於112年1月24日,「澤澤」:「你的聲音好好聽超喜 歡欸!!!!等我這陣子工作結束喔就會成功升遷去北部 了!!!忍一下啦我們很快就可以見面了」,於112年1月 29日,「澤澤」:「以後要讓你照顧當然我最近就是在忙 我的升遷工作成功的話我就去定居台北了」、「我愛你等 我去北部」,於112年1月30日,被告:「.....因為我很 容易陷入一段感情當中怕說你是不是只是玩玩之類的很害 怕自己受傷但在昨晚跟你講完電話後有一種安心的感覺從 一開始的相互認識再來是未來的藍圖規劃甚至是你跟我說 了你內心最深處的秘密讓我感到非常安心讓我感覺你是有 把我規劃在你的未來.....」,「澤澤」:「我也很謝謝 你願意陪我我說的未來規劃也是真的想實現希望也會是你 陪我實現」、「為了我們的未來努力」....於112年2月3 日,「澤澤」:「寶寶等我一下我在外面跟主管吃宵夜好 好笑我們兩個剛下班」、「因為我們還在弄客戶的東西」 、「我也很愛你呢」,於112年2月4日,「澤澤」:「寶 寶最近這個案子真的讓我好煩好累今天主管又在催趕我了 好討厭對不起最近都因為工作沒有陪伴到你這個是我自己 的問題」、「我想先把工作放下陪伴你我也不希望我因為 工作丟了一個人」、「我想說也是要努力把工作弄好這樣 才能升遷去台北吶」,於112年2月5日,「澤澤」:「寶 寶我愛你」,於112年2月6日,「澤澤」:「希望你相信 我是可以給妳好的未來的那個人」,被告:「你每天都從 早弄到玩就是為了我們的未來我知道你的辛苦我也看在眼 裡你是我看過最認真的男人還因為怕我心情不好放下工作 跟我講話我很感動」,「澤澤」:「北鼻謝謝你一直鼓勵 我我很愛你的」、「沒事我們很快就可以一起實現很多東



西了」,於112年2月6日,「澤澤」:「沒有我們很快就 可以一起實現很多東西了不過我還是因為工作的東西好煩 」,被告:「還是寶寶要跟我說說嗎」、「心裡可能好受 一點」,「澤澤」:「@337voljc」,被告:「那銀行存 簿就傳我的嗎」,「澤澤」:「不然這樣我們賺的錢沒辦 法拿到」,被告:「喔喔原來懂了」。被告與「鼎順-客 服」間之LINE對話紀錄,於112年2月6日,被告:「我要 申辦會員」,「鼎順-客服」:「您好,請幫我填寫姓名 :生日:手機號碼:身分證字號:戶籍地:通訊地址(如 同戶籍地可省略)請您拍攝身分證正反面清晰照片、第二 證件清晰照片和銀行存簿正面」,被告:(傳送身分證及 健保卡照片、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鼎順-客服」:「已幫您申辦完成,這是您的帳號密 碼帳號:ff890412密碼:aa0909請問還有什麼問題需要協 助的嗎?」,被告:「我要申請入金」,「鼎順-客服」 :「您要申請金額多少呢?」,被告:60萬」,「鼎順- 客服」:「歡迎來到鼎順-客服,感謝Chia開始的加入在 這您可以提出您所遇到的問題,我們會用最快的速度回覆 您任何問題當我們有最新的公告內容時,我們會在第一時 間知您感謝您的選擇我們,對我們有任何建議也可以留言 跟我們說哦,我們也會用最快的速度改善」。再比對卷附 被告與「澤澤」間之對話紀錄,於112年2月6日:「澤澤 」:(傳送「鼎順證券投顧」之網站連結)「北鼻」、「你 試試看因為我們會員太多了大家都在搶登」、「對因為我 們有國外客戶」、「行員如果有問妳為什麼要綁約就跟行 員說你有在賣精品你是中盤商那些帳號都是批發商」、「 順便給妳綁約帳號」、「我要睡了唷晚安我愛你」....被 告:「我用第一銀行的數位存摺幫我跟你主管說一下要改 」...「所以現在是綁完了是嗎」、「沒關係那等他完全 用好你在跟我說!」....「澤澤」:「欸北鼻你的網銀帳 號密碼要給我我們有請操盤手24小時觀察趨勢這樣才可以 確保我們可以不賠錢放心我們這個案子全程有請律師為我 們做保障不怕帳號外流!」...被告:「終於到這個階段了 感覺是不是可以趕在2月底上來台北呀」,「澤澤」:「 或許可以喔機率很大」...於112年2月7日,「澤澤」:「 SSL轉帳交易密碼」、「我們主管會測試ㄛ!」、「主管要 看約定帳戶有沒有綁成功而已你那邊只有進帳通知」、「 確保一下還是會測試以免發生問題會很麻煩」....,被告 :「寶貝-剛剛知入帳40萬怎麼一直入帳中還未停ㄟ又扣款 了我不理它應該就好了吧」,「澤澤」:「對呀不用理他



就好你剛剛有轉錢出去嗎」,被告:「有ㄟ就我原本裡面 的錢而已其他我都沒動我怕太亂」,「澤澤」:「沒關係 阿之後先不要登陸那個帳號怕美國跟台灣IP位子會跑掉你 這樣怕被銀行懷疑會被鎖起來喔!」,被告:「好的近期 也不太需要使用但我要繳卡費」,「澤澤」:「對你需要 登入的時候提前跟我說....於112年2月8日,「澤澤」: 「北鼻我也要休息了ㄛ晚安我愛你」,於112年2月11日, 被告:「寶貝今天下班後可以講電話嗎」,「澤澤」:「 差距太大有什麼關係喜歡就好幹嘛追上笨笨的」等語。足 認被告抗辯:其是在「探探」認識高雄人「澤澤」,使用 LINE密集聊天,「澤澤」承諾會來臺北找其一起生活,「 澤澤」於112年2月6日提到其任職之鼎順證券公司有專案 ,需要找很多客戶入資,「澤澤」表示自己想投資,要透 過這個專案賺錢,實現其等未來規劃,故想借其帳戶投資 ,其基於信任而提供系爭帳戶之帳號等語,並非無據,且 以做投資為由說服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說詞,亦非毫無邏輯 可言,確有使被告陷於錯誤之可能,是被告辯稱遭感情詐 騙等情,應可採信。
 ㈡即經本院調查結果,認由偵查卷內資料可認本件被告係遭騙 集團成員利用虛擬空間及被告渴求戀情之心態,陷於錯誤而交 付系爭帳戶、密碼資料,與原告同為受詐騙之被害者, 尚難 單執被告已成年及其將系爭帳戶無償提供「澤澤」使用,逕 推謂被告對於提供系爭帳戶將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之事 ,存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此外,原告未再提出其餘證據以 佐被告確有幫助詐欺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則原告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60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自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 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 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 者,應償還其價額;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 任。民法第179條、第181條、第1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對於兩造間並無任何付款法律關係一節,並無爭執, 則原告以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其因遭詐騙匯入系爭帳戶60 萬元利益,致原告受有60萬元損害為由,主張此部分已符合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固非無據。然承前述,被 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於受領時既不知無法律上原因, 且原告匯入60萬元又於同日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不存



在,則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被告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 之責任。基此,被告援引民法第181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6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1條規定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爰不逐 一論列說明。
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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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