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張馥亦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劉柏希
劉宇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被告劉柏希本人為其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2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柏希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劉
宇騏喪失法定代理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於被告
劉柏希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二、本件訴訟程序因有前述事由,需再開言詞辯論,爰併裁定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