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89號
PCDV,113,補,1889,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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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 告 蔡孟娟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被 告 葉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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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