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楊旆雯
被 告 殷克剛
陳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