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1號
原 告 林敬弘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蕭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9,672元(計算式:本
金2,000,000元+利息469,672.13元=2,469,672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