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58號
PCDV,113,補,1758,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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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8號
原 告 林怡萱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謝時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宜如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
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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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