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51號
PCDV,113,補,1751,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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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楊國順
被 告 林承澤
林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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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