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83號
PCDV,113,補,1683,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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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3號
原 告 謝均海
被 告 謝榮銓

許玉蘭
謝曉雯
謝曉誼
謝逸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5,85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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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