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03號
PCDV,113,補,1603,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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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3號
原 告 彭麗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家銘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萬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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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