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許聰仁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霙
被 告 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酆麗利
被 告 黃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酆麗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黃成德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