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3年度,23號
PCDV,113,簡抗,23,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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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吳俊緯


相 對 人 許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34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
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又對於簡易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
議行之;前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
項、第434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492條、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3項分別定
有明文。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屬法院職權,如有必要時,固
得命當事人查報相關資料,使當事人善盡其協助義務,並予
當事人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俾利法
院為核定,惟當事人並非因而負有自行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
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故而,當事人上訴未繳裁判費者,固有
上訴不合程式之情,惟法院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命當
事人繳納具體金額之裁判費,法院如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
命當事人自行陳報並繳納裁判費,尚不得逕行駁回其上訴。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
34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聲明上訴後,於112年11月23日收
受補正裁定(下稱原補正裁定),抗告人旋於112年11月23
日依原補正裁定意旨,具狀補正上訴聲明與擴張聲明,惟抗
告人補送狀係犧牲上班日午餐時間匆忙親送到院,又因不知
如何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遂未主動要求補繳交裁判費用,
而原審法院服務台人員未協助計算應納之裁判費用,也無意
向抗告人收取裁判費,僅收狀並表示這樣就可以,讓抗告人
誤以為原審法院裁判費採裁定後補作法,趕回上班心急下一
時不查,誤判回家等候收受法院裁定繳費單便可,並天真
為法院因閱過上訴理由書中表示抗告人遲未開刀而憐憫抗告
人故給予較長緩衝期,才未追蹤繳費單與案件後續。又原補
正裁定既無命明確繳納裁判費之金額,而究竟應繳納若干金
額之裁判費,並非不能再裁定命抗告人補正,是原審法院自
應再定期間命抗告人補繳明確之裁判費金額,不得逕予駁回
,否則嚴重影響抗告人訴訟之權益,攸關抗告人110年3月26
日車禍的第二次開刀(訂於113年4月18日)相關醫療、看護
、交通、工損、精神不斐費用能否求償等語,爱依法提起抗
告。
三、經查,抗告人不服原判決,業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原
審於112年11月14日以原補正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3日
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並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
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原補正裁定於
112年11月23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復於112年11月24日補正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並主張擴張聲明
,惟其並未依上開期限補繳裁判費,故原審即以抗告人迄未
補繳足額裁判費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等情,有原補正裁定、
送達證書、補正上訴聲明狀等件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板簡
字第1343號卷第273至277頁、第279頁)。是原補正裁定僅
令抗告人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並未具體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抗告人並未委任律
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尚難認不具法律專業之抗告人,在原審
未具體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情況下,得以輕易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而知悉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用,自難期待
抗告人得依上開不明確之補正裁定而於期限內補繳上訴裁判
費。且抗告人已提出具體上訴聲明,原審如認仍有不明瞭或
不完足之處,即應行使闡明權,以發問或曉諭方式,使抗告
人有敘明、補正之機會,進而正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上訴裁判費。原審未再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逕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而裁定駁回抗告
人之訴,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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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