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129號
PCDV,113,監宣,1129,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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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胡兆南
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羅秀美之財產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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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