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鍾長志即鍾秀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件:
一、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7人×10份×51元)。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清償還款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6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陳報,曾與凱基商業銀行前置協商後毀諾,請補正
提出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
㈠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 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㈡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毀諾前之歷次還款證明(如存摺 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㈢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 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
㈣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㈤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是否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 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 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 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 集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 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1月 起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 「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 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㈤保險單: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提出下列資料: ⒈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 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⒉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
額、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 保商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 或其他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並說明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 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再一 併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六、請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自111年6月迄今)之 收入情形(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 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七、請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自111年6月迄今)之 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㈡應詳列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 、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 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 」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就下列聲請人已列舉之支出項 目,及其他支出項目,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 、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 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 其他人分擔各項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 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即自111年6 月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 土地、房屋、動產、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 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及112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 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有無遭第三 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 ?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 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一、請補正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㈡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㈤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址及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 租賃契約影本及近3個月之繳納租金證明;若非租賃,應提 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 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 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㈥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 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 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
票)。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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