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王慧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1,530元(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 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3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 算,共計51元×3人×10份=1,530元)。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請說明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 其他各類財產等?又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1年4月迄今,有 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 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 工作薪資數額等),並提出【最近4個月期間】之薪資單、 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件以 為釋明。
五、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即111年4月至今,聲請人收入除薪資外 ,還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補償、年 金、給付?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母親張○琴扶養費用7,000元云云。依 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張○琴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母親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 其原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