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64號
PCDV,113,消債更,364,202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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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李政明
代理人(法
扶律師) 胡賓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李政明自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均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 ,清理其債務。不採現行破產法僅以「不能清償」為聲請破 產之要件,債務人如具「不能清償之虞」亦可聲請更生或清 算,而不必等到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使債務人得以儘 早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經濟生活,債權人之 權益並可受較大之滿足。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 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 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 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 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 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 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 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 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 成為不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 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 斷基準時(司法院民事廳民國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 002160號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研審意見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做生意積欠卡債,銀行提出之 還款方案時間太長,且可能無法負擔。爰聲請開始更生程序 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陳報 聲請人無擔保金融機構欠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8 ,827元,並具狀表示:「經聯繫聲請人代理律師後確認: 聲請人收入不豐,縱債權人提供以還款總額72萬元,分18 0期、利率0%、每月清償4,000元之還款方案,聲請人仍無 法負擔,況尚有民間資產公司負債,聲請人表明本件無調 解成立之望。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有遠東商銀113 年5月21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220號卷「下稱調解卷」),是本院暫以上開還款方案為 本件更生審酌基準;非金融機構部分:
  ⒈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二) 陳報債權額為147萬6,341元,並同意比照最大債權銀行之 解方案即每月清償8,202元(計算式:1,476,341元÷180期 =8,2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一) 陳報債權額為29萬0,986元,並同意比照最大債權銀行之 解方案即每月清償1,617元(計算式:290,986元÷180期=1 ,6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⒊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陽信)陳報債 權額為15萬1,545元,並同意比照最大債權銀行之解方案 即每月清償842元(計算式:151,545元÷180期=842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⒋本件調解程序因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商銀未到場,且聲請人 亦無法負擔遠東商銀所提出之清償方案致前置調解不成立 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22日調解筆錄及113司消債調蘭消 字第22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更生事件調解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所積 欠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於聲請更生前1 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之營業活 動,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是以聲請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 准許,即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等情事而定。
(二)聲請人之平均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
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聲請人檢附之資料及調閱其111至112各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 網路投保資料查詢表顯示,聲請人名下查有投保於新光人 壽之保險契約數筆,其中保單號碼ANS0000000、AGN00000 00、0000000000預估可借餘額為61萬2,000元,有新光人 壽保險公司一般借款作業查詢表在卷可按(見113年度消 債更字第364號「下稱更生卷」第85頁)。是本院認定聲 請人名下資產數額為61萬2,000元。
  ⒉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於川饌國際有限公司(四春吳抄手) 擔任廚房臨時幫工,每月薪資3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在 職薪資證明為證(見更生卷第93頁)。是本院審酌暫以3 萬元作為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數額。
(三)每月必要支出與扶養費:
  ⒈聲請人個人生活費部分:
   按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 即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3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6,400元×1.2倍=19,680元),並應斟酌債務人之 其他財產;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 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消債條 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人陳報 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9,680元(見更生卷第92頁),是 聲請人前開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未逾新北市113年 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揆諸前揭規定,自得於此範圍內 ,毋庸提出相關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單據佐證。  ⒉聲請人母親扶養費部分:
   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 消債條例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 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所 明定。查聲請人母親為00年0月生,年約75歲餘,111至11 2年度所得僅為0元,名下無財產,有聲請人母親戶籍謄本 、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證( 見更生卷第105至111頁),堪認其收入、財產狀況,應不 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屬民法第1117條之受扶養權 利人,又聲請人母親扶養義務人為3人,則聲請人主張每 月需負擔其母扶養費3,000元,未逾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之1.2倍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後即6,560元



之範圍(計算式:19,680元÷3人),應屬可採。(四)承上,本院依據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 力為綜合判斷,本件聲請人每月之可處分所得為3萬元, 扣除其每月必要之生活支出費用2萬2,680元(計算式:個 人必要支出19,680元+母親扶養費3,000元=22,680元)後 ,其餘額為7,320元,顯不足以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 泰世華商銀所提出每期償還4,000元、非金融機構之債權 人比照遠東商銀提出分180期,0%利率之清償方案條件共 計1萬0,661元(計算式:匯誠第二8,202元+匯誠第一1,61 7元+金陽信842元=10,661元),則每月需清償共計1萬4,6 61元(計算式:4,000元+10,661元=14,661元)之清償方 案。又本件聲請人目前年齡屆滿50歲,至依勞動基準法第 54條所規定勞工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即128年9月)為止 ,雖尚有約15年之可工作期間,然以聲請人目前每月餘額 7,320元為計,依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總額為236萬2,812 元,扣除聲請人名下資產61萬2,000元後,則聲請人亦仍 須20年方能將債務清償完畢(計算式:「2,362,812元-61 2,000元」÷7,320元÷12月≒19.9年)。是本院依據聲請人 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斷,堪認聲 請人客觀上處於因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 狀態。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之聲請,核符消債條例 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要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 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萬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費者債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 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 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 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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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