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192號
PCDV,113,救,192,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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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林雄輝
相 對 人 謝雯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無資產,112年所得收入僅1 51,435元,又需扶養未成年子女,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再聲請人於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非顯無勝訴之 望,又於與本件相關之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 字第19號刑事案件,下稱另案)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北分會(下稱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並由律師代理 訴訟以提供扶助。綜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名下無資產,112年所得收入151,435元,又有 需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有其所提出財產所得、戶籍資料在卷 可證,又其於與本件相關之另案刑事案件亦曾經法扶新北分 會准予扶助,有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任委任狀在卷可參,基此,聲請人主張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為可採。又衡酌聲請人起訴之主張,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予以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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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