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杜晉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翠華、杜美蘭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
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