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抗字,113年度,61號
PCDV,113,家親聲抗,61,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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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成 立 筆 錄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1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1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政達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謝佳殷
到庭和解關係人:
抗告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解成立內容:
一、有關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如附表所示。至於親權部分
,因抗告人撤回該等部分之抗告,該等部分業已確定。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李政達
上開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兩造與未成年子女陳O芸、陳O翰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

壹、會面式之交往:
一、未成年子女陳O芸、陳O翰年滿14歲以前
(一)平日期間:
1、相對人得於每月第二週(週數之計算,以每月第一個星期
六為第一週計算之,下同)之星期六上午9 時,親自或委託
親戚(限父母及兄弟姊妹,下同)至陳O翰住所接未成年子
女陳O翰外出,並於星期日下午6 時前親自或委託親人將未
成年子女陳O翰送回陳O翰住所。
2、抗告人得於每月第四週之星期六上午9 時,親自或委託親
人至陳O芸住所接未成年子女陳O芸外出,並於星期日下午
6 時前,親自或委託親人將未成年子女陳O芸送回陳O芸住
所。
(二)暑假期間(以學校行事曆為準):
1、抗告人得於中華民國雙數年(指中華民國114 年、116 年
,以下類推)之暑假期間的七月份,與未成年子女陳O芸共
同生活,相對人則於該年暑假期間的八月份,與未成年子女
陳O翰共同生活。
2、抗告人得於中華民國單數年(指中華民國115 年、117 年
,以下類推)之暑假期間的八月份,與未成年子女陳O芸共
同生活,相對人則於該年暑假期間的七月份,與未成年子女
陳O翰共同生活。
3、平日期間之規則不適用於暑假期間。
4、兩造接送時間及方式,均同前(一)之模式。
(三)農曆春節及寒假期間(以學校行事曆為準):
1、抗告人得於中華民國雙數年之農曆春節(指除夕至初五),
與未成年子女陳O芸共同生活,相對人則於該年農曆春節以
外之寒假期間,與未成年子女陳O翰共同生活。
2、相對人得於中華民國單數年之農曆春節(指除夕至初五),
與未成年子女陳O翰共同生活,抗告人則於該年農曆春節以
外之寒假期間,與未成年子女陳O芸共同生活。
3、平日期間之規則不適用於農曆春節及寒假期間。
4、兩造接送時間及方式,均同前(一)之模式。
二、未成年子女陳O芸、陳O翰年滿14歲以後,兩造應尊重未成
年子女個人之意願,決定其會面同住之時間及方式。
三、上開會面交往事項部分,兩造若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貳、非會面式之交往:
除上述探視方式外,兩造於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正常作息下,
得以電話、書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與之交談、交往、聯絡
參、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合作善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
之責,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妨礙阻擾對方
親近子女之情事。
二、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三、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3 日內確實通知
對方。
四、兩造於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如於照顧期間遇有重要事件,
如重病、住院等情,應儘量於1 日內通知對造,不得藉故拖
延隱瞞。另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於探視之一方接出子女進
行探視時,主要照顧之一方應備妥子女健保卡等必要物品一
併交付,再於當次探視結束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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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