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7號
PCDV,113,家補,7,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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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徐慶宗
詹江素貞
楊善文
楊璟東
楊玉
楊菁
楊玉玲

楊婷涵
楊智傑
楊于霈
被 代位人 楊林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
佰伍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
權人地位代位楊林崑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楊
林崑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
同)1,353,712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原告應繼
分1/16=1,353,7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6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510元,尚須補繳8,954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楊江却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5,487,000 計算式=177,000元/平方公尺X31平方公尺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708,000 計算式=177,000元/平方公尺X4平方公尺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15,399,000 計算式=177,000元/平方公尺X87平方公尺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4 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64,800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價額核定 5 郵政儲金永和郵局帳戶存款 592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遺產價額合計 21,65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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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