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林秋鳳
林雪梅
林尤秀英
共同代理人 廖凰玎律師
相 對 人 林純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明為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1/4予每位聲請人,是本件聲
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
,895,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每人主張取得
之持份1/4×聲請人人數=39,860,000×1/4×3=29,89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1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水源段7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86.45㎡ 陽台: 11.53㎡ 公設: 35.96㎡ 【610.49㎡×589/10000≒35.96】 總面積: 133.94㎡ 1/1 依聲請人於本案中所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詳聲請人於113年9月5日所提之民事補正書狀) 19,958,000元 2 新北市○○區○○街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國光段550、551、551之1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96.91㎡ 平台: 2.6㎡ 總面積: 99.51㎡ 1/1 依聲請人於本案中所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詳聲請人於113年9月5日所提之民事補正書狀) 19,902,000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7㎡ 1/1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53㎡ 1/1 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64㎡ 1/1 總價 39,8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