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277號
PCDV,113,家補,277,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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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77號
原 告 鄭又綺
鄭雅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鄭朱隆律師
被 告 陳明德
陳文章
陳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
仟參佰柒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
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29,804(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377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陳李笑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1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26,151,840 計算式=12.7萬元/平方公尺× 205.92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相鄰之標的,最新平均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2.7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205.92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26,151,840元 由被告三人各取得1/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2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8,717,280 計算式=12.7萬元/平方公尺×68.64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相鄰之標的,最新平均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2.7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68.64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8,717,280元 由原告二人各取得1/2,即原告每人各取得4,358,640元,合計共8,717,280元。(計算式:4,358,640x2=8,717,28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3 三重中山路郵局帳戶存款 800,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扣除遺產管理費用349,300元由原告鄭雅蘭取得後,由原告二人各取得1/8,即原告各取得81,612元,合計共512,524元。(計算式:81,612+81,612+349,300=512,524) 4 三重正義郵局帳戶存款 202,196 遺產價額合計 35,871,316 原告二人共取得之遺產價額合計 9,22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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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