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謝博安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謝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
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3,553元【計
算式:原告主張扣還之3,990,000+(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3
,990,000)×原告應繼分1/2=11,723,553),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2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謝高榮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3之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9,394,546 計算式=383,000元/坪×167.4平方公尺×0.3025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同社區之標的,最新平均交易行情約為每坪38.3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67.4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9,394,546元 不動產經變價分割,自價金中扣還399萬元予原告後,再由兩造各按1/2比例分配剩餘價金。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10000) 2 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帳戶存款 1,514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由兩造依各1/2之比例取得。 3 第一銀行民權分行帳戶存款 11,173 4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存款 333 5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戶存款 2,384 6 台北富邦銀行大直分行帳戶存款 3,992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存款 4,048 8 台中商業銀行竹山分行帳戶存款 3,890 9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存款 1,465 10 中華郵政公司竹山郵局帳戶存款 1,782 11 元大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存款 21 12 元大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戶存款 1,554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慶分行帳戶存款 1,001 14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信用部帳戶存款 4,100 15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42 1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總行溢繳款 2,400 17 台電股票(2286股) 22,860 依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遺產總價額 19,457,105 原告所得利益 11,723,553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