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71號
PCDV,113,家聲,71,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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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謝○慧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暫時
處分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暫時處
分事件之抗告人,為明瞭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案件於
113年2月29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聲請自費交付前揭庭期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暫時處分事件之
抗告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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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