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547號
PCDV,113,司聲,547,202409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王彩雯

相 對 人 李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4,509元整,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193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80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由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5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729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測量費 6,780元 同上。 第二審裁判費 56,593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 56,593元 同上。 附註: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509元。(計算式:37,729+6,780=44,509)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