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06號
PCDV,113,司聲,206,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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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中山金三角成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欽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蓓蒂實業有限公司間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
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⑴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⑵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
益人同意返還者;⑶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
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
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
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
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蓓蒂實業有限公司間假
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22號判決,為
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下同)697,000元,並以本院1
07年度存字第23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本案訴訟業已確
定,聲請人並已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
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於訴訟終結後,以113年1月8日台北永春郵
局000018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蓓蒂
實業有限公司就其因假執行所受損害行使權利,系爭存證信
函送達相對人之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下稱
系爭地址),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本院依職權
函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明相對人實際營業地址,
經警員於113年8月22日11時35分許電話訪問相對人,相對人
表示目前公司沒有位於系爭地址,目前公司位於「新北市○○
區○○路0000號」等情,有退郵信封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113年8月23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133991183號函在卷可稽
,相對人既已未於系爭地址營業,客觀上有不能領取系爭存
證信函之正當事由,自難認相對人已合法收受系爭存證信函
,聲請人催告之意思表示既未到達相對人,即難謂相對人已
受合法催告而未行使權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
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
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未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不能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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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山金三角成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蓓蒂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