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244號
PCDV,113,司繼,2244,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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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44號
聲 請 人 簡暐倫
簡暐恩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簡光佑
賈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
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林素雲之外曾孫,
被繼承人曾林素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曾林素雲繼承系統表、除戶
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切結書等文件具狀聲請
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林素雲之外曾孫,被繼承人
曾林素雲於113年3月13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
承人曾林素雲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曾林素雲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尚有子輩曾建賢曾雪玲曾建源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
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而子輩賈曾
雪娥之代位繼承人周雅安亦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另一名子
曾建南,業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667號裁定准予陳報
遺產清冊在案,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及上開裁定在卷可
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是以本
件被繼承人曾林素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
曾建賢曾雪玲曾建源曾建南及賈曾雪娥之代位繼承
周雅安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外曾孫即本件聲請
人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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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