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鄭淵全
相 對 人 王詩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
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國家教育研究院民國113年5月17日教
研人字第1131900304號函、退郵信封、國內掛號郵件查詢等
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3年9月20
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133998647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
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