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13年度,8號
PCDV,113,司消債核,8,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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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吳晏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晏展間於民國113年9月9日協商成
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
成立之翌日起7 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
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
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
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
同條例第152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
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
務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相對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9
月9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鈞院審
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相對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3年9
月9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如附件),並無牴觸
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是依前開說明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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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