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125號
PCDV,113,司家催,125,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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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林建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建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建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
民國110年9月15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
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建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建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建騰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死
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貴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121號
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
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
  212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
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
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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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