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9636號
PCDV,113,司執,149636,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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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6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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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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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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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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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