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8141號
PCDV,113,司執,148141,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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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1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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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智強
債 務 人 陳孟涵陳美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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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函查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
勞工保險加退保、實際投保壽險公司之保單等及查詢所得清
單資料,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行之財產
,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查,
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萬華區,此有戶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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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