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0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孟茹
債 務 人 祥晉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進良
債 務 人 李尚坤即李添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廖坤賢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廖坤賢對第三人擎安工程
有限公司及興鴻旭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
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
開法院。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廖坤賢等之勞保、郵
局存款及保險投保資料等部分,因債權人未陳報本院轄區有
何執行標的,故亦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