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4750號
PCDV,113,司執,144750,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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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750號
債 權 人 李鳳琴
債 務 人 謝簡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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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4750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
查詢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卷
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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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