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2832號
PCDV,113,司執,142832,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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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83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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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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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楊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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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函查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加退保、郵局開戶、實際 投保壽險公司之保單等資料,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 有何可供執行之財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 地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於福建省金門縣,此有戶政 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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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