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9733號
PCDV,113,司執,129733,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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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73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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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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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俊緯即吳義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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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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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