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7034號
PCDV,113,司執,127034,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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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03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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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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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倫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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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齊家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發薪地係在臺北市大同
,有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影本及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本院非屬管轄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
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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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