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7758號
PCDV,113,司促,27758,202409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75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劉岳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岳和於民國88年10月2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7216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
1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721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
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
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77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216元 劉岳和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