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7415號
PCDV,113,司促,27415,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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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宜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鍾宜潔住所
設於臺中市太平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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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